劳动派遣中的工伤责任归属问题
金华婺城刑事律师
2025-04-27
在劳动派遣中,工伤责任的归属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负有保障派遣员工劳动权益的责任,特别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如果发生工伤事件,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派遣单位则需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工伤行为都应由社会保险基金赔付,无论是否缴纳社保。《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工单位必须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劳动派遣单位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果双方未履行义务导致无法确定责任,则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行为造成工伤,用工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而派遣单位在招聘、考核等环节有过失,则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劳动派遣中的工伤责任归属涉及多方面因素,需综合各方责任进行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应当进行离岗前、离岗期间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路径学费和医疗救治。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弄虚假的安全卫生整改验收或者在伤亡事故发生后擅自改变现场、破坏证据、阻碍调查秩序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法为其进行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章程财政拨款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总和来确定,用人单位不得少缴或挪作他用。因工负伤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法为其进行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向用工单位反馈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情况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经征得职工代表会议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期间的工作时间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情况有权了解,并可以要求劳动派遣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不符条件的劳动者安排工作给用工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劳动者损害,或者因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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