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金华婺城刑事律师
2025-04-04
《临沂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旨在规范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原则包括公平、公开、及时和便民。在处理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事故,如不成形损害事故、一般公众交通工具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等,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程序通常包括现场勘查、责任认定、赔偿确定等环节。对于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或者集团性、放火、故意损坏公共交通工具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侦查,并依法处理。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划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肇事司机有饮酒、毒品影响驾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有保险赔偿的,先行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偿;不能完全弥补损失的,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属于道路运输企业、运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相关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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